参议员辛西娅·鲁米斯和罗恩·怀登表达了严重关切,关于美国司法部最近扩大汇款业务定义的论点根据联邦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扩张违背了国会既定的意图和现有的监管框架。他们表示,因此,这可能会将非托管加密资产软件服务定为犯罪。
美国司法部的解释表明,非托管加密服务提供商可以被视为货币传输者。鲁米斯和怀登都认为这太过分了。
法规描述了货币传送器作为提供汇款服务的人。这被定义为接受和发送“货币、资金或替代货币的其他价值”,或参与转移资金的任何人。他们表示,加密货币的定义是“货币、资金或替代货币的其他价值”,这也是含糊不清的。
根据规定,如果加密货币被视为“资金”,那么任何转移它的人都是货币传输者。同样,如果它是“货币”或“货币的替代品”,则任何发送或接收它的人也是货币发送者。
这些法规历来将加密货币视为传统货币的替代品。这意味着出于商业目的控制和转移他人的加密货币的人是货币传输者。这种解释是在加密货币出现之前制定的,国会、法院或进一步的法规保持不变。早期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解释解决了任何最初的歧义。
他们论点的核心取决于“货币传输”的法定定义。他们说,这显然包括“接受”然后“传输”货币、资金或替代货币的价值的行为。
参议员卢米斯和怀登表示,司法部的立场忽视了为进行此类分类而直接控制和保管资产的必要性。
它们引用了《银行保密法》和相应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法规,这些法规强调实体需要接受并传输价值,才有资格成为货币传输者。
参议员们认为,非托管加密服务提供商不符合货币传输者的定义。他们声称,这是因为这些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占有用户的加密资产。
非托管钱包的用户保留对其私钥以及与其相关的资产的独家控制权。这使得它们不同于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规定的服务覆盖。
参议员们认为,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将这些服务提供商视为货币传输者可能会无意中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仅传输信息的其他组织,例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邮政运营商。
多年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一直表示非托管加密服务不属于货币传输的监管范围。该机构的指南澄清,缺乏货币“接受”和“传输”的活动不符合货币传输的定义。此外,2019年的指南重申了这一立场。
参议员鲁米斯和怀登担心司法部会违反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指导方针。他们认为,像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资产,尽管具有数字性质,但始终由单方所有。他们说,这是通过私钥的控制来确定的,而不是通过服务提供商对资产的占有来确定。他们致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的信呼吁重新考虑司法部的扩展解释。并强调监管清晰度和一致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