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这一新兴科技的广泛传播和应用,全球范围内频繁出现借由“区块链”“Web3”“虚拟货币”等噱头实则“割韭菜”的案件,其中最为常见的有组织领导传销,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然而在曼昆律师提供咨询和办案过程中,我们却发现,很多时候可能连项目方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被判定这些罪名,也不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可能会被定罪,以至于造成自己与用户的损失。
因此,曼昆律师启动本系列文章,从梳理近年来多起相同罪名开始,为 Web3 创业者以及投资者提供一些避坑指南。本篇,曼昆律师将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讲起(以下简称“传销犯罪”)。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犯罪案件不断增加。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陈某等人利用所谓区块链技术,设立“某 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并缴纳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通过“智能狗搬砖”技术进行套利交易,获取平台收益。平台会员间形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数额,由平台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三种方式进行返利,经统计,“某 Token”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 260 万个,层级达 3293 层,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泰达币、柚子币等各类虚拟货币超 900 万枚。法院认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杨某某设计发行太希币,设立太希平台,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构盈利前景,实施各种形式的线下线上宣传推广。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太希币并锁仓,获得推荐发展下线资格。平台设置静态奖励、动态奖励、业绩奖励等返利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经鉴定:太希平台自年成立至案发之日,共计注册会员数 200,989 人,实际持有太希币会员 111,852 人,太希会员层级 44 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某等人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余 200 万元。
牟某某等人开发“波尔世界”APP,以“百万大鳄”“一起挖恐龙”等游戏项目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成为会员。要求通过邀请码推荐,并购买兑换数字货币方能参与游戏,获取数字货币增值。“波尔世界”设置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团队奖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经鉴定,“波尔世界”会员总层级数超过 3 层,参与人数 1 万余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盘点总结:可以看到,涉虚拟货币传销类的场景,通常发生在投资领域。相比于传统的投资活动中的传销活动,这些涉币类犯罪活动通过互联网的超强传播力,能够更加快速地积累资金,扩大影响范围。同时,强烈的投资需求和高额回报的诱惑,以及对虚拟货币的过度热衷、浅显理解,都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剧了其社会危害。
那么在虚拟货币项目中,怎样的行为会被视为传销犯罪,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与刑法上传销犯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传销行为具体是经营者通过对新成员加入设置一定的费用门槛,并采用一定顺序的层级代理捆绑成员,并以发展下线的数量要求进行计酬,形成不断发展扩大的闭环。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针对传销的定义,通常来说,只要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满足以下要素,就构成传销行为。
那么在这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如果同时存在引诱、胁迫他人参与或骗取财物行为,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果发展下线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根据前文的案例,其实我们不难发现,传销行为在虚拟货币市场中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共性,往往有以下几类场景。
因此,在对传销行为有所认知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以严谨、稳重的态度,尽可能降低涉及传销的风险,曼昆律师建议如下:
在搭建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被认定为传销:
在参与投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识别传销类项目: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法行为。随着比特币、区块链等概念的流行,当人们接触这些新事物并试图理解时,总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潜在问题,给自己带来一定的风险。就比如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参与人可能都没意识到自己涉及传销,但是实际上,行为本质的通性,包括缴纳入门费,以拉人头、形成层级关系为发展、计酬条件等特征,已经界定了潜在合规问题。
如果您已经参与其中,请及时脱身并求助专业律师团队解决可能到来的问题。曼昆律师还将持续输出各类区块链常见合规问题,为更多创业者与投资者开辟安全、合规的未来之路。敬请期待!